【第339期】民國97年04月10日 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打造優質台灣

【第339期】民國97年04月10日
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打造優質台灣
http://search.president.gov.tw/search-cgi/getfilelist.exe?no=-6&filelist=../tmp/query1801117987097&page=5
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/1_epaper/periodical/339emfipu/ch000053/main.htm
事實一:        2005年至2008年政府共編列新台幣4.8億元經費,補助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建設,並核定補助推動90處都市更新地區。
事實二:        2006年國家發展基金提撥20億元及中長期融通資金提撥2,000億元,提供都市更新先期作業融資貸款及都市更新事業融資資金,協助推動都市更新資金不足的問題。
事實三:        2007年行政院核定優先推動6處指標性都市更新案,預估總投資金額達570億元,將帶動經濟發展,創造無限商機,提升國家競爭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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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「基隆火車站暨西二、西三碼頭」都市更新計畫係2007年行政院核定優先推動之指標性都市更新案。圖上方為該更新地區現況,下方為都市更新後模擬圖。(內政部營建署提供)
  陳總統於2003年7月10日召開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第一次會議時裁示:「都市更新是當前提高老舊社區土地價值、促進建築業發展及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的最有效方式之一,應視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計畫,而加速推動。」在該次會議中,總統經濟顧問小組也建議「政府可考慮設置都市更新基金,以協助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民間實施推動者,給予補助、低利或無息融資、投資等各種協助。」
  為落實陳總統推動都市更新之指示,行政院於2005年及2006年核定內政部提報之「都市更新示範計畫」及「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」,作為都市更新中長程指導計畫及短期行動方案。2005年至2008年政府編列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經費新台幣2.3億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2.5億元,總計共編列 4.8億元經費,並核定補助推動90處都市更新地區,推動都市更新地區之公共工程已陸續展開。
  為協助推動都市更新資金不足的問題,2006年國家發展基金提撥20億元,提供都市更新先期作業融資貸款,以及中長期融通資金提撥2,000億元,低利貸放實施者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融資資金。陳總統並於2008年1月16日公布「都市更新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除大幅縮短都市更新流程與時程、提高都市更新獎勵誘因外,並明白賦予中央設置都市更新基金之法源依據,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成立後,都市更新之資金運用將更為活絡。
  此外,行政院於2007年核定優先推動「基隆火車站暨西二、西三碼頭」、「台北華光社區」、「台北南港高鐵沿線再開發」、「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再開發」及「新竹火車站後站地區」、「嘉義火車站周邊地區」等6處指標性都市更新案,預估政府及民間投資金額約570億元,除具體改善都市結構外,並將帶動經濟發展及民間投資,創造無限商機,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極具指標性效益。
  在資金及法制作業日漸完備,政府與民間積極投入,都市更新公共工程已然啟動下,我們確信,台灣將成為優質之生活樂園、美麗的福爾摩沙。